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工作的通知
(郑建办〔2010〕42号)
各县(市)、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局: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统字〔2008〕158号和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豫统文〔2009〕55号文件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涉及不同地区和多个部门。为了保证数据准确、渠道畅通和工作效率,结合郑州市建筑业行业管理实际情况,现就今后开展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统计工作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分析的重要数据来源,是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严肃对待此项工作。要认真学习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抄送制度》和各级统计、发改、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建立制度,专人负责,实事求是,依法统计。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严禁各种干扰资料抄送数据的行为。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填报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表号H203-2所规定的各项内容,按规定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出现瞒报、虚报、漏报等情况。
三、郑州市各县(市)、上街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的抄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市属五市一县、上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信息,直接由市属市、县、上街区建设主管部门抄送当地统计主管部门。
(二)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航空港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信息,直接由上述部门抄送本区统计主管部门或机构。
上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信息抄送工作要自觉接受同级统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按照统计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本级行业管理权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抄送工作的同时,配合市统计主管部门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信息抄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