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信贷支持。完善多层次的政银企沟通机制,继续加强金融机构与民间投资项目的直接对接,积极创新对民间投资的授信、审贷、还款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增加授信额度,扩大授信期限,确保民间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十三、扩大民间投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司制、有限合伙制、信托制、中外合作制等形式发起或参与设立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债权等各类基金,逐步使股权投资资本的总规模扩大至50亿元并涵盖杭州重点产业发展领域。进一步推进产权交易所发展,疏通民间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实现民间资本合理流动。
十四、健全民间投资担保体系。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商业性或自助性、互助性、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多渠道筹集贷款担保资金,为民间投资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鼓励担保机构创新担保、反担保模式和担保品种,积极探索和推广知识产权、订单、股权、期权、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和收益权、应收账款担保和政策性拨款预担保等融资担保特色产品,发展网络联保等创新业务,增加适应民间投资的贷款抵押品种。建立融资担保物权抵押登记机构,为有价资产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提供服务。积极探索建立民营企业家信用担保机制。
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民间投资的力度。逐步扩大财政资金扶持民间投资的各类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等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确保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列入国家部委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各级政府在地方配套资金方面应给予支持。
十六、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
十七、简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实施民间投资项目代办制度,完善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备案、核准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对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合并审批,不单独审批初步设计。
十八、完善对民间投资的信息服务。建立民间投资信息网站,统一、及时发布各类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动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目录和采购信息、土地招拍挂信息、产权交易和股权招募信息、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各类办事指南等有助于引导和鼓励民间投资的信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作用,加强其与政府的沟通和对行业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