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善民间投资项目土地供应政策。在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同时,对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用地,与国有企业采取相同的供地政策。
七、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设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核电关联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项目用地、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鼓励民间资本利用现有土地和厂房,加快传统特色行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综合体以及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大型商贸、旅游、会展、物流基地等项目;继续推动民间资本投向电子商务、物联网、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领域,形成产业集群。
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信托公司的增资扩股和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的组建设立;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主体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投资组建保险代理、金融投资咨询、担保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学前教育、高校教育、成人业余培训类教育等机构;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展览馆和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等文化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兴办列入省、市医疗资源配置规划的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疗休养保健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育中介、体育培训等项目。
十一、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和技术研发中心,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民营企业研发的首台(套)产品,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试用或应用,以利于其完善产品性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开拓力;首台(套)产品对外中标的,按中标价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同时,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