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政函〔2010〕25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活力,提高我市经济综合实力,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通过积极引导,使民间投资增速高于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的10%以上,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二、规范设置投资准入条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对各类投资主体的市场准入实行同等标准,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民营经济发展的规划引导。各地各部门在制定“十二五”各行业发展规划时,一并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子规划,明确行业引入民间资本的范围、机制、项目、方式和相关政策。
四、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投资经营。支持民间资本以BT (建设-移交)、BOT (建设-经营-移交)、TOT (转让-经营-移交)方式参与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停车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依法对城市供水、供气、城市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特许经营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对已运营项目,根据具体情况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组、参股等,逐步扩大民间资本进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投资经营的规模。鼓励民间资本以代建方式参与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以多种方式参与新农村建设。
五、扩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及其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政府各部门所需的项目管理、市政养护、环卫保洁等各种服务性需求,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市场机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解决。要逐步提高政府采购民营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