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填写申请表时应在封面注明项目类型:常规项目、独联体项目、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申报项目计划时,要在申请表内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当年执行的可行性。
3. 项目申请表内专家评审栏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资深专家签署意见并提供专家的联系方式,并须在申请单位审核意见栏加盖业务主管部门公章。
(二)审核类项目。
1.填写《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3)1式2份(用A4纸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本)。党政干部培训项目还须填写《审核类党政干部出国(境)项目补充说明》(附件4)并盖组团单位公章。
2.双跨团组指组织本地区本部门人事隶属关系以外人员参加的团组。经费来源分国内财政因公出国预算内经费、国外资助(注明资助比例)、专项经费等。行业类别分财政金融、工业、科教文卫、农业、社会服务、综合管理等。
3.2010年已获批准的审核类项目,执行完毕1个月内向市外国专家局报送培训总结、培训成果的文字材料并附相关照片和电子文本。
(三)各部门在申报2010年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时,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原则上控制在1项,单个项目人数均须控制在25人以内。
(四)对于所有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办法》(外专发[1999]4号)选择境外培训机构。经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更改境外培训机构。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承办方。
(五)未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并取得《组织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境外培训的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组织本单位以外的人员赴境外培训。
(六)对未按要求报送2010年度出国(境)培训总结和成果的部门,将不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上报其申报的项目计划(2010年常规审批类项目须在2010年11月30日前执行完毕。其他预计在2011年派出项目须在一季度内派出并一律列入本单位下年度预算)。
(七)各申报单位须于2010年11月20日之前将申请表报送市外国专家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二楼)。对未按申报要求申报的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本通知和附件可通过深圳国际人才网站(网址:http://talents.sz.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2.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3.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申请表
4.审核类党政干部出国(境)培训项目补充说明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林佩君,电话:25985116)
附件1:
申报序号:
项目类别:□常规 □独联体专项 □软件与集成电路专项
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
项目申请表
项 目 名 称
组 团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2005年12月15日
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
填 表 说 明
一、此表由组团单位填写,经业务主管厅局和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同意,由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地区、部门系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三、封面的申报序号是归口管理部门的汇总表中的序号,由归口管理部门填写。
四、“行业类别”按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的大类号码填写。
五、专家评审栏应经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认真评审后,签署意见。
六、补充材料请附在申请表后(合订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