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通知
(黑财费〔2010〕30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商务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印制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商贸函〔2010〕808号),现将使用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以下简称“家电换新凭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家电换新凭证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定点商业机构,向办理家电以旧换新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凭证。
二、家电换新凭证为发票制式、三联制(微机连续式)票据,第一联为回收联(红色),第二联为拆解联(绿色),第三联为销售联(棕色),票面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票据规格为210mm×152.4mm。
三、家电换新凭证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发放工作。
四、凡使用家电换新凭证的定点商业机构,应严格遵守《
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办法》(2003年省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凭证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