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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通知
(黑财费〔2010〕31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样式的通知》(财综〔2008〕2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启用黑龙江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票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票据是负责住房专项维修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收取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
  二、维修资金票据为发票制式、五联制票据(微机连续式),第一联为监管机构留存(红色),第二联为业主交款凭证(黑色、正中用金光红油墨套印椭圆形财政部监制的“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监制章”),第三联为相关部门留存(绿色),第四联为银行留存(蓝色),第五联为存根联(棕)。票据采用无碳复写纸,并加印了防伪团花图案。维修资金票据规格为190mm×101.6mm。
  三、维修资金票据由各级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报送购领计划并负责审核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执行领用审批、限量发放、验旧领新、以票核费的票据管理规定。
  四、自新票据启用之日起,原住房专项维修部门所设计使用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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