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在河南省档案馆设置“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以下简称查阅中心)。为做好查阅中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保障工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效利用查阅中心获取政府信息,制定本规定。

  一、查阅中心建设责任单位

  (一)主管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查阅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二)建设单位:省档案馆。负责查阅中心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共建单位: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及其他履行《条例》规定有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省直单位。负责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印发的文件类政府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提供。

  二、及时提供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提供内容。

  1.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按《条例》规定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重点提供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报告,公报,年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3.废止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二)提供方式。

  1.纸质文本:采取现场送交或机要、信函方式。通过机要或信函方式送交时,须注明主送单位为省档案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并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提供”。

  2.电子文本:向查阅中心提供本单位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电子文本的传输办法另行通知。

  (三)提供时限。新生成或者变更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于生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2008年5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规范性文件类信息,各单位要抓紧整理,并尽快提供给查阅中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