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通知
(豫政办〔2010〕1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强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是《条例》的规定,也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能。
全省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省辖市、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为本地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在本单位设置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作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共建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等工作。
各省辖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纳入本地、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管部门牵头指导,实施单位具体承办,共建单位做好应公开政府信息的提供等日常保障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各负其责,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的建设管理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在河南省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挂“河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的牌子,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在本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统一挂“×××政府信息公开查阅中心”牌子。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亦可在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建设管理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在场地建设、办公设施配置、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