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防止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10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防止我省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的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和宏观调控的长期性、紧迫性、必要性,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关于省政府负总责,市、州、县人民政府具体抓落实的要求,建立考核问责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实际,立即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国发10号文件的实施细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要对市、州、县人民政府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日常巡查与年度考核。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坚决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房贷款。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在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项目和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贷款需求。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2010年保障性住房供地计划和建设计划,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完成全年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要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好水、电、路、气等配套工程建设,改进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地尤其是房价局部较高、上涨较快、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要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力度,争取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并积极做好明年项目的开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