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机构,完善体系,切实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一)科学设置城管执法机构。各地要适应城市管理形势发展的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城管执法机构。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合理调整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依法配置城管执法机构的行政职能,明确城管执法机构的主体地位,理顺全省城管执法机构体系。
(二)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管理。各地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规定,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考核、考试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聘用)城管执法人员。其中,对新进入人员,要坚持“逢进必考”,严把入口关;对现有人员,要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经过考核,择优录用;对达不到条件的人员,合理分流,妥善安置。注重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执法队伍结构,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规范城管协管员聘用渠道和程序,明确协管职责,加强纪律约束。各地编制主管部门应按照满足工作需要和从严从紧的原则,合理配备城管执法人员。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规定明确城管执法人员的身份,指导城管执法机构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三)深入开展文明执法教育培训。各地应每年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城管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定期组织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培训,教育和引导广大城管执法人员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不断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实行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细化工作职责,量化责任目标和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定岗定责。要落实城管执法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要研究制订城管执法人员执勤管理规定和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明确执法任务、权限、程序和责任,确保城管执法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