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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一批“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沪委办发[2010]28号),现就开展第一批上海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简称“上海千人计划”)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进对象

  “上海千人计划”引进人才分创新和创业两大类,创新人才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创业人才一般应在海外获得学位。引进人才应在本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著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际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和国际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四)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四个中心”建设紧缺急需的,具有国际领先或国内一流专业水平的其他海外高层次人才。

  二、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

  1、申报人需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附件1。

  2、申报人需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回国。

  3、申报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合同时间需在2008年1月1日之后。

  4、申报人每年回国工作时间少于9个月的,请说明理由,或者提出过渡计划。

  5、申报人在年龄、学历、职务、职称等方面需破格的,请说明理由。

  (二)创业人才

  申报人需符合《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见附件1。

  三、申报程序

  (一)动员部署(11月)

  各大口党委、部、委、办、局以及区县党委组织部等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上海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文件要求及本通知精神,深入发动用人单位积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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