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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医药卫生、公安司法、教育类等国家控制专业,须具备相应办学资质;开设“保安”、“学前教育”专业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当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备案新专业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1月份(11月30日截止,过期不予受理)。

  学校开设《目录》内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须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成处提交《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备案表(2010年修订版)》(附件2)1式3份及电子版;

  学校开设《目录》外专业(专业技能方向)除需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和规范的专业简介(附件3),1式3份及电子版。

  各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度报送招生计划时,应同时将招生专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职成处审核。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备案新专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连续三年未招生的专业,需按照新专业备案手续重新备案。

第四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四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对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年要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社会集中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定期开展专业检查和评估,对专业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的专业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将暂停该专业招生。对学校试办的《目录》外专业将限期开展检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将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止试办。

  区县教育委员会定期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进行指导、检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建立由行业、企业、教科研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市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每年申请备案的新专业进行审查评议,对学校开设新专业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以社会用人单位相关人员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参与专业基本建设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建立校企合作的良性互动。

  第十六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加快建立本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就业状况信息资源库,定期发布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变化趋势和供求状况等信息,为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提供咨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教职成〔2000〕14号)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京教职成〔200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新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附件2:专业简介规范格式

  附件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略)

  附件1: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
  新设专业(技能方向)备案表

  学  校  名  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  业  名  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 管 校 长 签 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 京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0年修订)

学校名称

 

专业类别

 

类别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技能)方向

 

招生对象

 

学习形式

全日制/非全日制

 学制(年)

 

本校现开设相近专业(有在校生)

 

专业名称

在校生数

 

 

 

 

 

 

 

 

 

 

专业课教师人数

合计(人)

专任教师(人)

兼职教师(人)

 

 

 

联系人

部 门

职 务

电 话

电子邮件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一、开设本专业(技能方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才需求预测分析、相关中职专业教育培训情况、学校自身办学条件、专业优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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