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会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
六、严格绩效考评,确保《通知》要求落到实处
3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县(区)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并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履职情况;其他分管负责人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在研究、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通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35.严格执行安全绩效目标考评和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绩效目标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岗位,并将过程职责内容纳入绩效目标考评。各县(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季度通报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包括事故控制指标情况和有关方面过程监管工作的主要情况,年终进行严格综合考核,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在综合绩效目标体系中的权重比例,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工作目标或工作成绩突出的,政府要予以重奖,对年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36.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做好贯彻落实《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制订部署本县(区)、本单位、本企业贯彻落实有关要求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力度,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各县(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本县(区)、部门和本企业(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