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各类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25.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运用工伤保险费率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不同行业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根据企业的安全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和上年度事故情况实行浮动费率的方式,让安全生产工作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联系起来。同时,应从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企业负责人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事故预防工作。建设施工、煤炭行业实行的意外伤害保险,非煤矿山等行业企业试行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也要按上述原则执行。
26.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大力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市信用评价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及时调整企业信用评估等级,增强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27.建立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安全法律知识咨询服务。同时,要制定相应制度,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每年向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低收费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研和产业发展促进制度。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引导,加强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与应用,加大安全技改项目投入,培育扶持以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中介服务、检测检验与物证分析、技术标准、智力资源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大力支持安全产业发展,培育安全设施设备制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安全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管理咨询等安全产业,推动安全经济发展、系统提升安全水平。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