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15.进一步明确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相应职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严格工作过程和目标考核。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规定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同部署、同监管、同落实、同考核,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率和水平。其他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能,为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和帮助。
16.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相关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单位。
17.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把企业安全准入关。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企业的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督促企业持续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建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安监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矿山、尾矿库、危化品、冶金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初步设计专项审查、竣工验收评价和验收审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隧道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建设项目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建设、交通、水利、人防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9.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支持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整合或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要加大煤矿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推动非煤矿山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对安全保障能力差、环境影响大、经济效益差的非煤矿山企业,分阶段予以退出;加大危险化学品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力度,实施规范的安全管理。推进冶金、水泥、建材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炼钢、小炼铁、小轧钢、小铸造等企业,按照国家产业退出政策,采取转产、改造升级等方式,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