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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赣州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评办法的通知

  2.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幅度、占当地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总量比重基本分为10分。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规模以上非公有制工业企业增加值占当地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总量比重较上年提高值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3.非公有制经济实交税金比上年增长幅度、占当地税收总额比重基本分为10分。非公有制经济实交税金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非公有制经济实交税金占当地税收总额比重较上年提高值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4.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出口值比上年增长幅度、占当地出口总额比重基本分为10分。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出口值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出口值占当地出口总额比重较上年提高值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5.非公有制经济安排就业人数比上年增长幅度、占当地社会就业总人数比重基本分为10分。非公有制经济安排就业人数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非公有制经济安排就业人数占当地社会就业总人数比重较上年提高值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6.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基本分为50分。

  推动全民创业情况。主要考核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基本分为10分。其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户数占当地总户数比重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较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全市平均水平得5分,每高(低)1个百分点,加(减)0.2分。

  转变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方式。主要考核上市公司培育、企业污水排放、科技进步(全部为考核期内)等3个方面,基本分为10分。其中县(市、区)拥有上市公司1家及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对有拟上市公司进行股改并向国家证监委上报有关资料得2分,否则不得分。当地园区建立了污水处理厂,且污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及以上得3分,否则不得分。围绕产业集群建立了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得2分,否则不得分;获得国家驰名商标1个及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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