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行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l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三)积极探索和建立有效的森林保险体系。通过把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及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林农承担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
鼓励和引导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创新投保方式,支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集体投保,支持以一定行政单位组织形式进行统一投保,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四)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放活商品林经营政策。在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对2、3级的生态公益林、天然商品林,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适度进行非垦复性经营,综合开发利用,发展林地经济。对土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除外),实行自主经营,不列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木所有者需要采伐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积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工业原料林基地,对企业通过营造、承包经营或购置等方式,取得经营权的森林资源,可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和采伐时间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林木所有者按照经核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林木采伐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森林经营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可优先安排用于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利用,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坚持限额采伐制度,取消木材生产计划控制和林木采伐类型限制。支持加大森林透光抚育与低产低效林改造的力度,森林经营单位或县(市)区既定的年森林透光抚育与改造采伐限额不足的,可逐级报请省林业主管部门调剂解决。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森林经营单位或县(市)区既定的人工用材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人工商品林年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天然林或公益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森林透光抚育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更新、改造及其他类型采伐限额;改造限额不足的,可以使用主伐、更新或其他类型采伐限额。对造林大户、私有林场的林木采伐,可以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单列。人工营造的珍贵树种商品林,按照一般人工用材林或经济林进行采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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