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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10)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
(葫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逐步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市人大、政府、政协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 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 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 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超出单位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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