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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
(焦政办〔201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征地拆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近日,针对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的通知》(豫政明电〔2010〕6号)。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及时到位
  各县(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严格履行征地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严格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09〕46号)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征地批准后要及时将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全部落实到位,补偿安置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发放用地批复文件,不得强行用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在报批征地前预缴征地补偿款,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县(市)区政府在报批征地前必须明确拆迁安置方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困难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市场评估价,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市重点项目要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带头严格执行征地相关程序和征地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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