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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第四部分 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资源配置:根据整合后的矿山规模、矿区储量与矿山生产能力相匹配以及“就近适量”原则,优先将被整合的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资源、不宜再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整合矿区范围内的多层矿体或其他可利用的矿种一并配置给整合主体。
  已列入整合规划而不参加整合的矿山,一律不予扩界、不予新增资源,采矿权到期后不予延续。
  矿业权新立、变更及转让。在同一矿区内同时设有同一矿种采矿权的,经矿业权人平等协商,可凭转让、合作合同等相关资料,直接申请一并办理采矿权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列入整合矿区而又不参与整合的采矿权,一律不予办理变更、转让手续;探矿工作完成后,未与整合主体达成协议的,不予办理采矿权手续。
  资源整合期间,市定整合矿种,除已实施了招、拍、挂有偿出让,仍可办理登记手续外,不允许办理其他的、非满足整合要求的矿业权新立、变更、转让等审批手续。
  (二)搞好矿业权清理。
  1.全面清查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主要旅游线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矿山现状,制定矿山关闭计划和接替开采区规划,在整合期内有序地完成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的矿山关闭任务。2.全面清理位于各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重要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矿业权现状,制定矿业权退出方案,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3.全面禁止开采已有土壤覆盖层的古河道埋藏沙、可耕地的砖瓦用粘土,现存矿山在整合期内要强制关闭。4.对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采、选技术指标要求、最低生产规模或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限整合期内完成整改,提升矿山规模和开发利用技术水平,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强制其退出。
  (三)落实整合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厅发〔2009〕91号文件要求,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整合矿种、整合矿业权设置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编制整合矿区实施方案,保证资源整合需要,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完成。
  (四)简化办事程序。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行动,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一站式集中办理,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整合前后采矿许可证发证部门不变,整合前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整合后继续由原发证机关颁发,原城区地矿局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在整合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颁发。
  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整合矿区实施方案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整合实施方案及时划定矿区范围。对于需重新核实资源储量的,可根据以往勘查成果和采掘工程实际,编制资源整合矿区储量核实报告;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编制并报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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