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管理的通知
(周政办[201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的意见》(豫政〔2006〕5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强化车辆税收征管,全市地税系统使用统一的车辆税收征管软件,实行与公安部门“联合办公、税检同步、源泉控税、协同管理”的征管机制。
地税机关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办证或检验场所设立车辆税收征收稽查窗口,负责征收和查补车辆的各项税收;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年检时,必须“先税后检”。
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车辆税收征收稽查窗口的税收征管,征收的地方级税款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本辖区车辆税收征收稽查窗口的税收征管。
三、地税机关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办证或检验场所设立的车辆税收征收稽查窗口,负责审查2010年元月1日以来未缴、少缴的车辆税收,2010年元月1日至9月31日未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于2010年10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到车辆税收征收稽查窗口补缴税款。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车辆年审、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由车辆税收征收稽查窗口负责补征税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