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3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重庆市地震应急工作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应急管理,增强地震应急快速反应能力,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地震应急预案》以及中国地震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安监总局等四部委《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中震发救〔2004〕13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应急检查工作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促进地震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确保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地实施抗震和救灾工作。
第三条 全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震局会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各区县(自治县)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本级负责地震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地震应急检查的对象包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居住区等。全市地震应急检查的重点是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地震重点监测防御地区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和重大次生灾害源、人员密集场所等。
第五条 地震应急检查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