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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着力转变住宅装修观念和装修方式,积极推进装修工业化,带动住宅产业化,促进住宅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全市住宅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居住习惯,以满足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在空间设计和部品选择中提供更多的细节便利。

  2.分类指导。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根据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意愿,分类型、分地域确定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和技术路线。

  3.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发展条件,突出重点,找准突破口,循序渐进。

  4.环保实用。注重经济适用,体现绿色建筑理念,采用环保、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技术及材料部品,禁止使用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装修装饰材料和部品。

  5.政府引导。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加强政府引导,又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市场的主体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成品住宅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推进成品住宅建设。

  从2010年起,市内新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建设成品住宅。加强商品住宅引导,逐年提高成品住宅建设比例。各区县(自治县)应把成品住宅建设规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逐步推行商品房成品住宅交房制度。到2012年,全市新开工住宅中成品住宅所占比例达到30%。

  (二)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作为成品住宅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应及时修订公布。同时,要制定《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提出适当的装修技术标准和要求;制定《成品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导则》,明确成品住宅室内设计深度要求,做到成品住宅建设一体化;制定《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施工指南》,指导成品住宅室内装修施工;制定《成品住宅室内装修验收细则》,统一成品住宅交房验收流程,制定规范化、格式化的交房验收文本以及构建适宜的交房验收标准等,保障购房者权益。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成品住宅建设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管理要求,将室内装修工程连同土建工程一并申报办理建设手续。

  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中应做到土建与装修设计一体化,且设计深度符合有关要求。施工、监理、质监和检测单位应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建立装修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和专项工程监理,确保按图施工。严格装修材料和部品进场检验,保证防火、防水性能和环保要求。加强成品住宅室内环境监测,未经法定资质机构对室内空气、辐射检测合格的成品住宅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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