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30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指导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平安重庆的决定》(渝委发〔2009〕8号)明确提出:“要推广经济、实用、环保的成品住宅,未经室内空气、辐射检测合格的装修成品住宅不得投入使用。到2012年,装修成品住宅达到新建住宅的30%以上”。为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成品住宅的重要意义
直辖以来,我市住宅产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住宅设计理念不断深化,住宅建设水平不断提升,建成了一大批功能合理、品质优良的住宅项目。但是,我市住宅产业发展方式仍然比较粗放,全市成品住宅比例不到5%,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次装修造成大量建筑垃圾,破坏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居住生活安全,必须加快发展成品住宅。
成品住宅是指在房屋竣工验收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铺装或涂饰完成,套内管线、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到位,基本达到入住条件的新建住宅。发展成品住宅,不仅能够节省建筑材料,减少建筑垃圾,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能够提高住宅性能,保证房屋结构,确保居住安全。同时,还有利于实现建筑部品规模化、标准化、工厂化,有利于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成果的应用普及,有利于将住宅产业引向集约化建设的轨道。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成品住宅是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住宅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市住宅产业有了相当基础,市民对成品住宅已有较强的消费意愿,全市发展成品住宅已具备一定条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成品住宅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居住安全,创造宜居环境,促进住宅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快发展我市成品住宅。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