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依法行政。对列入拆除计划的违法建筑,要坚持尽量动员自行拆除的原则。对愿意但无力自行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可以组织力量协助其拆除。对拒不拆除的,要在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三)做好保障工作。切实落实违法建筑整治经费。市、区两级财政要根据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职责划分,将其工作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单列整治违法建筑的专项资金,保障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开展。对拆除违法建筑后的环境要及时整治,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对拆除后的垃圾清运、路面整治、土地复耕、绿化整治,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大张旗鼓地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报道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动态和典型事例,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典型的违法建筑要及时曝光,始终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整治城市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五)确保安全。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出现简单、粗暴、野蛮执法,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整治工作,真正把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抓实抓好。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各种预案,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暴力事件发生。
五、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镇(街)明细表
渝中区:全部行政区域
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
北部新区:全部行政区域
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观音桥街道、石马河街道、五里店街道、鱼嘴镇、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复盛镇、铁山坪街道、郭家沱街道(局部)。
沙坪坝区:陈家桥镇、磁器口街道、联芳园区、沙坪坝街道、覃家岗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小龙坎街道、新桥街道、渝碚路街道、詹家溪街道、歌乐山镇、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石井坡街道、童家桥街道、虎溪镇(局部)、回龙坝镇(局部)、土主镇(局部)、西永镇(局部)、井口街道(局部)、井口镇(局部)、凤凰镇(局部)、曾家镇(局部)、青木关镇(局部)、中梁镇(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