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主城各区、北部新区对违法建筑应建立详细台账,实行一处违法建筑一张验收表,每一处违法建筑应附拆除前后相片、详细位置、面积数量,经办人和验收人应在验收表上签字。验收表作为年终检查和下拨拆违经费的依据。
(五)实行督查工作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对主城各区、北部新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仍未整改的下达督查督办通知。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违法建筑而没有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属职能部门的责任。对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予以强制拆除,而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没有组织强制拆除的,属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责任。对挂牌督办项目没有在限期内完成的,或一个镇(街道)行政区域一年内新增违法建筑3处及以上且未处理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七)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将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考核。按每年市政府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签订的《城乡规划管理目标责任书》要求,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年违法建筑整治任务与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任务的,按未完成量和计
划任务的比例扣分。对没有在限期内完成挂牌督办任务、新增违法建筑未处理的,以及职能部门申请强制拆除或查封施工现场而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未依法组织实施的,按规定予以扣分。
(八)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从2010年开始,在主城区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对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称号,并在全市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授牌后产生新违法建筑的实行摘牌制度,并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
四、严格工作要求
(一)层层落实责任。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由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指导力度,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