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对违法建筑的监督网络,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筑。按照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的要求,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治工作。同时,组织做好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

  三、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对行政处罚权的划分,切实履行行政职责,发挥专业管理职能,积极配合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杜绝相互推诿、行政不作为行为,形成上下联动、通力合作、快速反应、重拳出击的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二)建立对违法建筑预防、制止、处置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预防体系。在现有规划、土地和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市、区、镇(街道)和村社四级纵向的违法建筑监管体系,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严厉打击违法建筑。同时,建立工商、产权登记和水、电、气等有关职能部门横向联系的执法体系,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供电部门不得立户供电,其他用电户不得向违法建筑转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部门也应依法作出相应限制,多方位遏制违法建筑的产生。

  二是建立镇(街道)、村、社发现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机制。镇(街道)、村、社要切实履行好对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后要立即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是建立强行制止城乡违法建筑的工作机制。发现违法建筑,并经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后,违法建筑当事人仍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可采取函告有关部门依法停止向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和提供通信等有效措施限制其继续违法施工和使用,或由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查封施工现场,强行拆除违法建筑,以减少行政成本和财产损失。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主城各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巡查、督促检查和指导,对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四山”管制范围内、顶风修建违法建筑的要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凡是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督办通知,主城各区要加大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处置工作,未按时完成的,转入市政府挂牌督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