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范围内影响城市景观的亭、棚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的,尽快恢复其使用功能。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的施工、装修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查处。
园林部门负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属城市绿地和宜于绿化的用地进行绿化。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专项经费。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合法的住所使用证明。对利用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一律不予登记。对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在违法建筑整治工作中,其住所(经营场所)被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工商部门在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后,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公安部门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现场可能发生冲突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派出相应警力,密切配合。对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市政府对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积极配合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违法审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法制部门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审查和备案登记工作,为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和有力打击违法建设行为提供制度支撑。
信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来信、来访和疏导化解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对重要的新闻报道审核把关。
(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职责。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是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
七十七条的规定,负责对违法建筑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强拆时,应当将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到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完善本行政区域违法建筑预防和查处的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的创建工作,防止新的违法建筑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