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府〔2010〕98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巩固和扩大近年来主城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城乡违法建设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北部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拆除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统计、验收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创建无违法建筑小区、社区活动,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明确工作职责
主城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
(一)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见附件1和附件2,下同)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成立了综合执法局的区,由综合执法局(或履行综合执法局职能的部门)负责对上述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国土房管部门牵头组织对《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违法建筑的查证和认定,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法建筑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按照《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降低管理资质等处理。责成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对规划、国土房管、综合执法部门抄告的违法建筑及其占地、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不得办理转让、抵押等房地产交易和登记手续。但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有关执法部门应及时确认并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备案,解除相关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