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线、工艺设备、装置、公用设施等文件、图纸、资料、档案齐全。
(三)有完善的财务规章制度与规定,报表与报告齐全,对新建或改扩建工程项目进行了竣工财务决算,且账目清楚、账物相符、手续齐全、管理完善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编制验收报告,报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正式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二)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各方面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进行验收。
(三)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作出验收结论。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作出验收结论。
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对基本合格但有遗留问题的项目,一般予以验收,但应当在验收结论中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要求,限期完成。
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法人应当向市主管部门提出推迟验收的报告,并说明原因和计划验收日期。对逾期三年及以上不能验收或在建成后长期不进行验收的,市主管部门将作出通报批评和追回政府投资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四章 项目的后评估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满一年后,项目法人应当编写项目后评估申请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由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后评估组对项目的运行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评价,并编写后评估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资、银行贷款、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及其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从项目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项目其它资金的到位情况等分期划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可以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
无偿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包括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与项目相关的建设内容,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政府投资。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稽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授予其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称号并授牌。
第三十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制度,对项目进行不定期稽查,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将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汇总后在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法人要迅速纠正,市主管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暂停该项目实施、暂停下达项目的政府投资或收回政府投资等处理决定: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项目法人的。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三)政府投资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四)截留、挤占和挪用政府投资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投资完成情况的。
(七)经稽查、检查和审计核实存在重大问题的。
(八)承诺的配套资金缺口较大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予以转发,请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联系人:汪隽 联系电话:82105563,传真:8200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