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考察和评审,办理政府投资拨付手续,对政府投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法人负责提出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编制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组织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深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发布具体的项目指南,受理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
第五条 项目指南由市主管部门于每年的5月份在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pb.gov.cn)及其他媒体上发布。
第六条 市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及项目法人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审查和考察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条件。
(二)项目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资金筹措能力、技术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市场潜力等。
(三)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市主管部门拟定的年度重点支持的专项领域,符合深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二)基本具备产业化条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产品具备一定的市场占有率,能达到基本的经济规模;
(三)前期科研成果要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水平,并已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机构的认证(包括技术鉴定、成果证书、专利等)。
第八条 项目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企业法人,企业基本素质良好,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具备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
(二)有相应比例的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少于70%。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可委托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初评和集中答辩评审。
第十条 申报项目经初评、答辩、评审通过后,由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投资计划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同时将获批准立项的项目名录在市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项目进度及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如发生的情况影响项目实施的,项目法人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并报请市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仅调整投资规模的项目,调整幅度超过20%(含20%)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调整幅度在20%范围内的,可不报批,但应当在项目验收时加以说明。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市场、建设条件等变化,使得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失败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告,由市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终止实施提出论证意见,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对于没有按照项目建设方案、调整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或因其他违规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已失败的,经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审计、核查后,由市主管部门做出撤消项目的决定,并全额追回政府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后,项目法人应当每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市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应当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时间等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立项文件;政府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概算;合同以及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已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批准的调整方案(报告)完成了各项建设任务。包括生产线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己按工艺、产品和技术要求建成示范功能;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