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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评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五)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及时录入咨询专家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四章 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评审中心聘请,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进行独立咨询,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被咨询建设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项目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建设项目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评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咨询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时,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咨询专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及身体状况等。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中心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为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配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规范和管理我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政府专项资金,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配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政府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深圳市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承担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当各司其职,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执行、资金、监督、检查和奖惩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考察、评审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下达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法人进行奖惩,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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