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四)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税务票据。

  七、退费规定

  (一)民办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因校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二)民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幼儿当月入园5天内家长要求退保教费的,退已缴费的80%;当月入园5天后要求退保教费的,不予退费。伙食费等代收费按公开帐目的实际数结算,已购置实物(非校产部分)的,退还该实物或现金。

  (三)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民办高校的学生已经缴费因故未报到注册或上课的,如要求退学退费,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80%;学生报到注册后1个月内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退已缴费的60%;学生报到注册超过1个月因故要求退学(或转学)退费的,学杂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四)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退费事项按照《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粤教职〔2003〕100号)执行。

  八、管理和监督

  (一)民办学校的收费经审批或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必须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中公示。

  (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批准或备案并公示后,民办学校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且中途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调整。

  (三)市(区)物价、教育、劳动、财政部门应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外合作办学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1.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略)

  2.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略)

  3.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4.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略)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接原深圳市人事局和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财政局职责。


  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申请、选聘、考核、解聘及咨询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聘请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有关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库是指根据本办法筛选出的咨询专家组成的数据库。

  咨询专家库的咨询专家总数一般不少于300人。

  第五条 咨询专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评审中心是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评审中心在管理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接受咨询专家的推荐和申请;

  (二)负责咨询专家的选聘;

  (三)负责咨询专家的考核和解聘;

  (四)负责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

  (五)负责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咨询专家的申请和选聘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