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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

  五、收费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费票据,不得自制或以其他票据替代。

  六、收费单位不得将非法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搭车进行公示。

  七、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及时督促其进行整改;各单位也要自觉接受其他部门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财政局职责。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3年8月20日  深价联字〔2003〕32号)

  为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和保障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的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合法登记注册,在我市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职业学校)、高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民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审批制,民办非学历教育实行收费备案制。

  二、定价原则

  (一)以合理的教育成本作为定价的基础。

  (二)按质(级)论价、优质优价。

  (三)考虑市场供求状况。

  (四)出资人应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办理收费审批的程序

  (一)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测算方法》(见附件1),制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特区内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市财政局批准)。特区外的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教育局批准(有财政拨款的,还应同时报其所在区财政局批准)。

  (二)民办高校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批准。

  四、办理收费备案的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填写《深圳市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2),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教育局备案。

  (二)民办成人教育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成人教育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3),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教育局备案。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填写《深圳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收费备案表》(见附件4),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其所在区物价分局和市(区)劳动局备案。

  五、应提供的材料

  (一)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批准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申请;

  2.办学许可证;

  3.成本测算说明;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5.年度会计报表;

  6.办学协议;

  7.财政经费拨付情况;

  8.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

  9.办学评估等级。

  (二)民办学校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向其提供以下材料:

  1.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2.办学许可证;

  3.招生规模、教职工人数等相关材料;

  4.办学评估等级。

  六、收费方式

  (一)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按月度收费,一般在每月前10天收取。学期初与学期末不足1个月的按日计算。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应收费项目为:保教费。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假期留园费。

  (二)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一般在开学前10天收取。对教育主管部门委托民办学校接收的义务教育阶段地段生,应按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除高中一年级新生以外的各阶段学生不得举办军训课。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应收费项目为:学杂费、住宿费。代收费项目为: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

  (三)民办高校按学年收费。在校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交学费。民办高校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资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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