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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2010〕19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

  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

  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

  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

  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审计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
  (2003年4月3日  深价联字〔2003〕15号)

  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现将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行政事业性单位通过规范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内容、收费依据等实行政务公开的一种方式。凡我市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当实行收费公示。

  二、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单位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价格);

  (三)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和文号);

  (四)收费范围;

  (五)计价或收费单位;

  (六)投诉电话。

  涉及国家规定实行减免的收费项目、标准,应在公示中予以说明。

  属自愿选择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除公示收费依据外,还应附以说明。

  三、纳入《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在市政府公报及政府信息网上公布外,收费单位还可以采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屏幕等形式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开通网上查询的单位,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上网公布。

  收费项目较多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形式进行公示。并在政务公开栏中放置已制作好的收费清单,方便群众取阅。

  公示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公示统一采用宋体或楷体。涉外收费的,应同时使用中、英文予以公示。

  四、各收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收费公示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挂帅,措施到位,责任到人。

  收费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收费公示工作。

  收费单位要做好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工作。应在收到物价、财政部门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7天内,对收费公示内容作相应调整,并及时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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