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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葫政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3月31日葫芦岛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一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葫芦岛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市政府处理涉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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