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研究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对推动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的特殊贡献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对推动凉山经济、社会及生态又好又快发展并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或组织: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中取得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和专利技术的;
(二)在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中属于本行业领先,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行动、计划、项目等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突出贡献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推进决策科学化、服务社会化建设中有突出和积极贡献的。
第九条 凉山州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授予获得国家和省科技进步先进县的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凉山州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每人奖金10万元。凉山州科技进步考核优秀奖,每次奖励县市不超过3个,各奖3万元。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州级有关部门;
(三)中央、省在我州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