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督查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树立督查工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不断强化督查工作职责,防止和克服督查工作“缺位”、“越位”。要健全和规范督查工作立项、交办、承办、反馈、催办、归档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度,使督查工作职责明确、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严格对督查立项的审核把关,准确界定督查内容,防止督查工作片面化和随意性,解决好“督什么”的问题;要根据督查内容,科学拟定督查方案,提高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好“怎么督”的问题;对重大督查任务,要将督查工作目标和责任进行分解细化,明确督查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机构和责任人,严格按照办理时限抓好督查落实,确保督查责任到位;在办理督查事项中,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直接负责并亲自过问,一抓到底,确保落实。
(三)完善督查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要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的考核、通报、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督查工作效果作为检验工作成效、检验干部作风、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督查工作与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做到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考核,兑现奖惩。年中依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进行跟踪检查,年末对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制逐项考核。通过发挥督查手段的推动、监控、验证作用,促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各项决策的落实。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制度,对督查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督办措施不力、督办任务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职能,充分发挥督查推动决策落实的重要作用
(一)强化领导督查职能。各级政府是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和实施者,对督查工作负总责。政府领导班子要突出领导抓督查工作的主体地位和主要责任,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带头抓督查,带头抓落实,务求实效。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级政府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既要负责领导协调开展督查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督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重大督查工作事项,带头组织实施重大督查活动,又要督促和协调班子成员切实履行领导督查职责,按照分工抓好各项落实工作。领导班子各成员对分管工作的督查落实负直接责任,既要围绕工作大局和中心工作,亲自布置任务,提出督查要求,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又要根据分工,及时提出分管工作的督查建议,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部门督查职能。政府各部门是决策落实的具体承担者,对上级确定的各项督办任务,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认真进行分解、细化,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责任,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按时限和目标要求完成各项督办任务。在承办上级交办的督办任务时,承办部门要加大催办力度,加强跟踪督查,严格按照督办要求及时向上级反馈督办落实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反馈落实结果的,要上报书面报告说明相关情况。在反馈督办结果时,承办部门要对督办报告认真审核把关,对重要事项的查办结果,主要领导要亲自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查报;对逾期不报或弄虚作假、敷衍了事错报的,要追查责任。各部门在完成好上级交办的督办任务的同时,要把加强对自身工作的督查作为促进工作落实的重要抓手,整合和强化督查工作职责,形成督查工作合力,大力组织开展督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