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保险承保时间要求。
为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风险保障作用,2010年种植业中水稻、玉米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计划;油菜保险承保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计划;养殖业保险在去年承保到期的基础上及时进行续保,新增的养殖业保险也应在5月底前完成新增保险手续。
(九)风险控制和管理。
2010年风险管理和理赔支付办法,继续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41号)执行。
(十)建立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广,因交通欠发达,仅仅依靠保险公司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查勘定损工作十分困难。为了保证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到位,及时将受灾农户的赔偿资金支付给农户,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凉府办发〔2009〕37号)精神,在全州各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实行政府与保险公司双重领导,原则上由乡镇分管副乡镇长兼任服务站站长,从农业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保险公司分别确定1名人员兼任服务站工作人员。每个村原则上在村干部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选择1名在当地具有一定威信和组织能力的人为村级代办员。村级代办员由乡镇自行确定,与保险公司签定代办合同,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备案。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州分公司统一授牌,统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含档案文件柜等)和查勘现场的器具,办公用房由乡镇调剂解决。
(十一)加强和改进保险理赔服务。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由保险机构负责,按“户报、村核、乡评、保险机构审定”的程序办理。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时,被保险人应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村级保险代办员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报案,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及时进行初审,并在1个小时内向保险机构转报,保险机构接到报案后,视灾害情况会同农业、畜牧、气象、应急等部门进行现场查勘、估损;农业、畜牧、气象、应急等部门应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出具相关证明。保险机构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应通知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收集整理理赔单证。单证收集齐全后,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统一将理赔单证交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根据现场查勘结果确定赔偿责任,依据保险条款计算赔款金额,并将核实结果和赔款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和被保险人。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应在收到保险机构理赔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张榜公示理赔结果。保险机构对实名举报应调查核实,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保险机构可利用报刊、有线电视、互联网络等平台公示理赔结果。保险机构支付保险赔款,原则上应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一折(卡)通”;对暂时不能通过“一折(卡)通”支付的,可转账至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银行账户,由乡镇财政所或乡镇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站代为支付给被保险人。金融机构对保险机构转账支付保险赔款收取手续费的标准,参照粮食直补等政策性补贴的手续费标准执行。保险机构要明确理赔时限,简化理赔程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确保理赔资金及时足额支付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