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切实抓好信访工作,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评、行政投诉(含信访)处理和信访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程序,维护信访秩序,落实信访责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教育、行政等手段,依法、及时、合理、有效地处理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建立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对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带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应及时修订完善和调整相关政策。
(六)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0.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行政首长要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对群众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21.完善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管理。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向州政府报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达到100%,经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率达到100%。
22.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按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立案审查职能、案件审理职能和指导监督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复议办案机构,依法落实复议人员。选择一部分行政复议案件多的部门设置方便群众申请的行政复议专门受理窗口,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办理率达到100%,按时办结率达到100%。要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督查规定、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标准。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23.加强专门监督。加强行政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重点围绕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承包、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关系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监察力度。加强审计监督,全面监督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合理情况。强化对政府投资管理、重点建设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以及税收征管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制度,完善离任审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