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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和实施后评估制度。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调查、跟踪调查等方式对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果等进行评价,及时修正和完善相关行政决策。各地、各部门的决策评估工作要逐年推行。
  8.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决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范围、程序和形式。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决策失误和重大影响的,以及决策内容违法,要根据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逐步深化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制建设。
  9.科学合理地制订立法计划。科学安排立法项目,加强对立法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的研究论证。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的立法项目。提出立法项目,要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突出地方特色。进一步完善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立法项目制度,逐步改革项目的提出机制,增强政府主导的作用,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使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
  10.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
  11.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实施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的评估制度。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实施后,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察其实施成效、经济、社会效益和存在的问题。全面推广立法前、后评估工作。
  12.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和修改、废止制度。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通过清理及时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对适用阶段性任务的规范性文件应确定有效期。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完善或者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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