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现将《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统筹,是指提取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相结合,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困难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规定》和《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暂行规定》所确定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补助的制度。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的主管部门,所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行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基本保障,费用共济分担,低水平起步,资金收支平衡;
(二)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与本市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相适应;
(三)门诊统筹金实行专款专用;
(四)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制。
第五条 未建个人帐户的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门诊统筹本着自愿原则,在职职工申请门诊统筹应全员参加。
第六条 困难企业认定标准:
(一)连续两年以上亏损,前一年期内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未支付在职职工工资,且上年度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的企业;
(二)上年度现金流入扣除应支付离休人员费用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后不足以按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职职工工资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