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
(苏价医[2010]334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规定,现明确“核素药物”的编码(详见附件1、2),其价格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管理,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2、新增“核素药物”编码表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
| 说明
| 备注
|
23
| (三)核医学
| 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和抢救
| 核素药物、X光片、彩色胶片(包括各类介质、材质)、数据存贮介质
|
|
| 放射免疫分析见检验科项目
| 调整除外内容
|
2304
|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
| 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X线计算机体层成像。含各种图象记录过程及记录介质,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含图象融合;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和抢救。
|
|
|
|
| 删除除外内容
|
2306
| 6. 核素内照射治疗
| 指开放性核素内照射治疗,含临床和介入性操作、放射性核素制备与活度的标定、放射性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处理及稀释储存、防护装置的使用,不含特殊防护病房住院费
| 一次性导管
|
|
|
| 删除部分除外内容
|
2404
| 4.后装治疗
| 不含手术、麻醉
| 核素药物
|
|
| 含计划TPS、制模等
| 调整除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