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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核素药物编码的通知
(苏价医[2010]334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将纳入医疗服务项目范围”的规定,现明确“核素药物”的编码(详见附件1、2),其价格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管理,请结合《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并贯彻实施。

  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2、新增“核素药物”编码表

  二0一0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说明

备注

23

(三)核医学

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和抢救

核素药物、X光片、彩色胶片(包括各类介质、材质)、数据存贮介质

 

 

放射免疫分析见检验科项目

调整除外内容

2304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象(PET)

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X线计算机体层成像。含各种图象记录过程及记录介质,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含图象融合;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和抢救。

 

 

 

 

删除除外内容

2306

6. 核素内照射治疗

指开放性核素内照射治疗,含临床和介入性操作、放射性核素制备与活度的标定、放射性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处理及稀释储存、防护装置的使用,不含特殊防护病房住院费

一次性导管

 

 

 

删除部分除外内容

2404

4.后装治疗

不含手术、麻醉

核素药物

 

 

含计划TPS、制模等

调整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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