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下放部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环评价发〔2010〕2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竣工前试生产的环保管理效率,充分发挥各地、州、市环保局的作用,我厅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决定下放部分建设项目试生产许可。自2010年8月1日起,依照环境保护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许可,交由项目所在地、州、市环保局办理,同时抄报自治区环保厅备案,作为向自治区环保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不办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生产,直接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