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母公司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交比例核定。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方案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等资料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等核定。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交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工作由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收到所监管(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省财政厅复核。
(二)省财政厅在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省财政厅同意的复核结果向所监管(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局向企业开具“一般缴款书”。
(四)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交的具体规程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3个月)分次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五条 企业由于国家和省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企业应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