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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 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申报,并如实填列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有独资企业一次申报,并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日内由企业据实申报,并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转让合同和转让资产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企业清算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企业申报,并附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企业、清算组、管理人等(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报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时,将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同时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的,应当以独立法人申报。

  企业计算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经营性亏损。

  第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四类执行:

  第一类15%,主要包括产能过剩、房地产开发、垄断行业以及政府限制性行业的企业。

  第二类10%,主要包括资源类、投资类、交通运输和商贸服务等领域的企业。

  第三类5%,主要包括先进装备制造、社会公益等领域的企业。第四类免交,主要包括监狱劳教、民政福利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免交部分作转增国家资本处理。

  第十条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国有参股企业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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