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政办〔2010〕121号)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河南省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豫政〔2010〕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试行的范围为省政府各部门、单位、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上交省财政,纳入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范围。
国家和省政府对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负责收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组织所监管(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