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的通知
(琼府办〔2010〕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方便广大职工和住房开发企业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拓宽贷款面,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效率,更好地改善和提高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增加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银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承办银行的范围。在原定的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3家归集受托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增加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未经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的其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住房公积金有关业务。
二、建立竞争机制,按贷款业务情况择优选择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今后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作用、年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控制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候选名单,提交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违规行为的查处。住房开发商在预售和出售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附带其他条件阻挠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对限制阻挠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住房开发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不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理。
四、完善管理机制和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建立贷款评估机制和贷款发放与回收跟踪制度。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统一规定,完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和加强贷后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安全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监测、分析和预警能力,明确风险责任,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