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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集中上缴省级财政10%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集中上缴省级财政10%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0〕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县集中上缴省级财政10%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市县集中上缴省级财政10%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县集中上缴省级财政10%土地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金是指根据琼府〔2006〕26号文件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按各市、县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比例上缴省级财政,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资金。经省政府批准,属省财政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土地出让金划缴省财政的补充通知》(琼财建〔2007〕1939号)规定的特殊情况,先按规定比例上缴省级财政,再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返还的土地出让收入,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

  第三条 土地出让金使用原则:

  (一)全省共同受益原则。土地出让金应当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是民生项目以及为全省长远发展打基础和集聚资金的项目,让全省各市、县老百姓共同受益。

  (二)收支平衡和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预算安排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同时应当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办大事。

  (三)放大资金效益原则。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放大调控功能。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使用范围:

  (一)基本建设类民生项目。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其他涉及民生的项目建设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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